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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4-05 20:50:35  淮北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出处: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便民化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5年。
  (二)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三)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实行容缺办理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3个月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补交相应能力情况说明等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齐容缺材料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6个月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从业经历等情况,视同具备相应能力。
  (五)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所需提交的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得的,不得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
(六)各地要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不得擅自提出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标准和要求,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简化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工作流程
  (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八)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的,采取承诺办理方式,仅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表》,并承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备案表。符合备案要求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备案回执载明服务范围,有效期限为5年。
  (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制度
  (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4月15日前,所在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应当统一对外公布当地所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个月。
  (十一)年度报告应当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内容。对于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
  四、优化相关服务工作
  (十二)各地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形成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工作合力。根据当地经营性机构数量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确保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等工作稳步实施。
  (十三)各地要抓紧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换发及有关许可事项简化为备案事项等工作。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要及时为其换发新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得变相重新审批。换发新版许可证时,发证日期为原发证日期。
  (十四)坚持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检查,坚决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联系。

                                          2020年2月13日
                              
 下载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表
      3.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回执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表
      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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